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达到年满60周岁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国家和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开设专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即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广,适时提高管理层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初,县财政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应在城镇所属社区范围内对本社区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服务
要加强城居保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力量,配齐社区劳动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城居保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按年度落实必要的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居保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