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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多缴多得。依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地方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参保人按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和县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员,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城镇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为调动在职社区支书、社区主任、社区委员(以下简称“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大对在职社区干部的关怀力度,稳定社区组织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县人民政府为年度内工作称职的社区干部(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未领取财政工资及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城镇户籍在职干部)每人每年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300元。每年度个人缴费与县人民政府为社区干部补贴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四、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符合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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