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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紫府发〔20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紫云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紫云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开展好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设覆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和参保范围

  (一)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全县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实现全县城镇适龄居民参保的全覆盖。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县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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