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环境保护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厅等分别负责)
(六)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发生新的地质灾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七)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完善西安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在矿区地面塌陷采空区调查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力量,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别是地震灾区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修编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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