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我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制定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在三年内全面完成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各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