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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3日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以下简称教练场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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