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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致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对象的公开信》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致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对象的公开信》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1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已由前期准备阶段进入了全面开展清查登记工作阶段。为使广大水利普查对象了解我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支持、配合水利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我办拟定了《致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对象的公开信》,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普查清查登记入户调查和普查宣传中使用。

  附件:《致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对象的公开信》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致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对象的公开信

尊敬的水利普查对象:
  你们好!
  为全面了解我国水利发展基本情况,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将全面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届时普查员将佩戴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开展对象清查和普查登记,请广大普查对象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普查范围:我省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滩涂、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经济社会用水单位。
  二、普查主要内容: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与保护基本情况(包括水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滩涂围垦、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能力建设、经济社会用水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普查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
  四、组织实施:我省水利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
  尊敬的水利普查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水利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做好有关资料整理、台账健全等基础工作,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同时,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水利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普查所得资料给予严格保密。
  水利普查有利于科学分析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能力,为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衷心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合作,全力配合做好水利普查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你们的配合、支持与合作,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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