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
(浙水办保〔2011〕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新《
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是水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水利部下发了《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新《
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新《
水土保持法》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进度以及2011年度安排,并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完成各项任务。3与1日前,请各县(市、区)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相应市水利局备案,各市水利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报我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备案。
二、新《
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将纳入2011年全省市、县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相关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的存档。各市水利局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安排好第一个
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从3月1日新《
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开始,各地要持续不断地做好宣传工作,并与3·22世界水日纪念活动有机结合,在3月22日前后全省各地同步形成宣传高潮,为新《
水土保持法》的贯彻执行营造一个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