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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浙江省水利厅农水总站关于做好2010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县级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五、评价报告文字部分(报告综述)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立项:项目的实施依据、涉及范围、主要内容、用途、绩效目标以及预期主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等。
  2.项目执行:项目的进展及目标、计划调整情况;绩效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总投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实际支出情况;主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及可持续影响等;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
  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实际绩效进行认真梳理与总结,并根据评价得分给出相应评价等次。
  (三)评价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总结与归纳。
  (四)相关意见与建议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说明,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附件2:
  2010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县级绩效考评表

评价

内容

评价

指标

评价说明

县级

自评

省级

评价

中央

抽查

备注

(一)

(16分)

1.组织领导

(6分)

1.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

2.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批准,得2分。

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2.统计与总结

(4分)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3.信息与宣传(6分)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并获省财政厅或水利厅采用,得4分。

2.在地市级以上媒体有报道,得2分。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二)

(34分)

4.申报材料

(8分)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

   

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5.工程建设

(12分)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l00%、90%、80%、70%、60%,分别得l2分、l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调整的建设内容除外)。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6.项目验收

(4分)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

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

   

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3、县级政府是否出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方案。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8.农民筹资投劳

(4分)

1.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得4分。

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

(30分)

9.县级资金投入

(6分)

1.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

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l0%以上,得2分。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0.县级资金整合

(14分)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l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4、资金整合方案是否经县级政府批准。

 

 

 

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1.资金监管

(10分)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l0分;否则不得分。

 

 

 

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四)

(20分)

1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l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13.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l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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