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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2011)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三、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协管部门中增加建设、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将条例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属用人单位和在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和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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