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防汛防台抗旱合力。各级防指要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防指成员。各防指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同级防指。各级防指要加强沟通与组织协调,强化部门和地区协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地区互助互救协作机制,形成防汛防台抗旱合力。各市防指和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要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2011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安排、措施和准备情况报省防指。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增强防汛防台抗旱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管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经费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费用、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和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并逐步加大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管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保险、农业保险、渔业互保、工程保险和避灾转移安置、灾后重建扶助政策,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防汛防台抗旱纪律。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重点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重点防洪工程、避灾工程、防汛物资储备、预案修编、指挥系统、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和防指办能力建设等。各水管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要在2月底前完成自查;各县(市、区)防指要在3月10日前完成普查;各市防指和省防指成员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完成重点抽查,并于3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防指。省防指于3月中旬开始组织督查。各级防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办,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整改。要严肃防汛防台抗旱纪律。在汛期,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监控,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中编办已批准在国家防办设立国家防汛抗旱督察专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督察制度,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督察专员。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度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和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监察部门要对防汛防台抗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服从防指调令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