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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计划。推进城市集约用地和村镇集约建设,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城乡空间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严格城镇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农村建筑节能,加大对创建绿色建筑的扶持力度。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提高建筑业集约化水平。加大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力度,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雨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城市节水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步伐,推进建筑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完善城市绿色照明管理制度,加快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活动。以近期大规模建设的城市新区、城市重点改造地区为重点,以弱电、通信等综合管沟为突破口,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实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大事摆上突出位置,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要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序时进度,落实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确保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承担任务,密切协调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又好又快推进美好城乡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形成推进美好城乡建设行动的政策合力。各地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整合各类城乡建设资金,合理安排使用。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推进美好城乡建设行动、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宣传发动工作,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使美好城乡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充分激发,形成共建共享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要建立健全帮扶机制,加强对口技术服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从整体上提升美好城乡建设水平。
  (四)严格督查考核。省制定美好城乡建设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大督促检查、评价考核力度。美好城乡建设行动每年考核一次,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组织保障和公众满意度等(城乡规划引导计划、城镇功能品质提升计划、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计划考核内容见附件1-3,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见苏办发〔2011〕40号文件),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附件1:
  城乡规划引导计划考核内容

序号

工作任务

考核内容

2012年目标

2015年前完成目标

1

优化

规划

体系

推进重要城市化地区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或修编

修编三大都市圈、沿江城市带规划,组织编制沿东陇海城镇轴等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为城市带和都市圈建设等提供有力支撑。

启动南京、苏锡常和徐州都市圈规划修编

2013年完成都市圈规划报批工作,2015年完成重要城市化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修编。

2

制定苏北腹地和宜溧金高等特色发展地区规划

组织编制苏北腹地和宜溧金高等特色发展地区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关要求。

2013年启动苏北腹地和宜溧金高地区规划编制,2015年前完成报批工作。

3

制定环太湖、沿长江、大运河、黄河古道等风景路规划

联合浙江省完成环太湖风景路规划,组织编制沿长江、大运河、黄河古道风景路规划,保持城乡生态格局和景观特色。

完成环太湖风景路规划报批,组织各地深化编制相关规划。

2013年完成沿长江风景路规划编制,2015年前启动大运河、黄河古道风景路规划编制。

4

优化

规划

体系

开展重要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区域性专项规划

适时编制带轴圈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区域性专项规划,加快构建区域和城市一体化交通网络。

完成带轴圈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修编)、报审工作

5

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乡统筹规划。

有序推进规划期到203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各市、县(市)完成城乡统筹规划的制定工作。

已启动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完成编制报审工作;单独编制城乡统筹规划的市、县(市)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全部完成2030年总体规划修编。各市、县(市)完成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

6

加强城市特色空间塑造规划引导

1.省辖市完成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制定,组织县级市开展空间特色规划编制;

2.各市、县(市)实现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全覆盖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辖市完成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制定,组织县级市开展空间特色规划编制。

各市、县(市)实现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全覆盖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7

优化

规划

体系

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水平

编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开发序时、强度和各项指标要求,落实节约型城乡规划的要求,努力提高土地使用综合效益。

各市、县(市)新编和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厅“控规导则”要求

各市、县(市)按照省“控规导则”要求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完善

8

构建城市绿色交通规划体系

1.结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同步深化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公交规划;

2.开展慢行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工作。

结合总体规划修编,同步深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完成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省辖市开展慢行和停车等专项规划编制。

城市综合交通和各专项规划体系初步建成

9

强化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规划

1.编制完成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3.推进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完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报审,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启动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完成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和报批

10

优化

规划

体系

完成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市、县(市)推进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市)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省辖市和苏南地区县级市完成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各市、县(市)完成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

11

建立“一套图”制度

建立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

促进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充分衔接。保障省、市、县(市)各级规划的层层落实。

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规划协调互动的有效机制。建立省、市、县(市)规划成果的衔接和动态更新的有效机制。

12

将城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用地和设施布局要求统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以城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平台,各市、县(市)初步建立各类规划衔接和相互反馈制度,形成城乡规划“一套图”初步框架。

各市、县(市)建立各层次规划相衔接的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一张图”。

13

推进

数字

规划

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省城乡规划信息平台,推动全省城乡规划信息标准化,加强省、市、县(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建成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框架;初步形成全省城乡规划数据标准,明确省、市、县(市)信息系统衔接要求。

建成省、市、县(市)衔接的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4

市、县(市)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市、县(市)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省辖市和苏南县级市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规划成果数据库。

市、县(市)全部建成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5

完善

管理

体制

强化规划统一管理

依法强化对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郊区和乡村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对分割和下放规划管理权的现象进行纠正,实现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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