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地方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省食标委会议审查。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 省食标委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推荐审查主持人。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标准通过审查。
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秘书处会同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