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监督)〔2011〕3号 2011年12月7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