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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

  五、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和第二款。

  六、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或者拆除其设备”。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九、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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