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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修改为:“城市道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硬化隔离带、地下通道、路肩、路边坡等”。

  二、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内容修改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指用于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的沟、堤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三、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增加一项,作为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地下管线井具设施:指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用于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中水、给排水(含消防供水)等地下井体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协管部门中增加水务、城市管理、园林和住房保障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桥涵,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技术资料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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