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业能力普查对象参考名录资料领取与整编工作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16号)
各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安排,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已将我省水利普查所需水利活动单位的参考名录(以下简称“参考名录”)下发至我办,现就参考名录的领取和行业能力普查对象名录的整编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参考名录的核对、整编工作是水利清查、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到整个普查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和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水利普查机构要结合水利部门掌握的和本级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最新资料,对参考名录进行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按“在地原则”尽快分发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三、市、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对参考名录中市、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的涉水单位的各项信息逐一予以核对、完善,对错误的信息进行更正并做好备案;对于新增的涉水单位,要参照参考名录中的各项信息逐项填写完整,并将该新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留档备查。
四、普查对象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单位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采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提供的临时组织机构代码。我办为各市分配了一定数量的临时组织机构代码备用,将与参考名录同时下发到各市水利普查机构,各市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实际需求和申请,严格控制代码的发放,做好临时代码的分配和赋码记录备案登记工作,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有案可查、不重不漏。
五、普查对象参考名录的核对、整编和普查对象清查底册的编制工作在3月15前完成。各市水利普查机构要督促、指导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对象清查底册的编制工作,确保全面开展清查登记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