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切实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加强备案审查,落实监督制度,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案件原则上应当在2011年底前审结办理完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要把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2011-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