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不断强化行政强制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行政强制法》全面建立起了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产生的深刻影响。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学习
《行政强制法》并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
《行政强制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对省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市(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
《行政强制法》轮训。2011年12月为全省
《行政强制法》宣传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讲
《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内容,监督实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文件的清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违法问题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做了明确界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只可以设定扣押财物及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政府规章、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既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也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违反这一规定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由制定部门清理;部门之间联合下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的文件由主要执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室)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法规、规章规定的主要实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照立法程序报同级政府决定,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提请人大审议。具体的清理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全省文件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由各部门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属于备案范围的要报相应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