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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提出了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快振兴步伐,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将产生积极影响。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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