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贯彻落实
《行政强制法》提出了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快振兴步伐,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将产生积极影响。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高度,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