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文化企业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著名商标企业,申请质押贷款时享受优先办理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七)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改进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
(八)在现有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投入。利用省财政2010-2012年累计安排的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引导资金6000万元,发起设立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这两项资金对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骨干文化企业上市,以及新兴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特别是“两江”文化建设工程涉及的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要给予重点支持。
(九)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动漫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游戏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游戏直接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按每集1000元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对在产品创新和专利技术成果就地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动漫游戏企业或经认定为省级动漫游戏产业园区(基地)的,从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2015年年底前,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及其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申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对于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文化企业,可向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上市前期经费补助。如企业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首发上市材料,企业退还补助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对重组我省ST类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类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文化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
(十二)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特色产品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和中国东北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对重大文化产业节会活动给予活动经费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获取国际通行的各类资质认证、出国参展等方面,可优先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十三)扶持具有吉林特色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出版物、杂技和民间工艺等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重大文化交流活动给予支持。
(十四)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建立文化产业项目招商激励机制,对纳入招商引资计划并在招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统一纳入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年度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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