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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决定
(宁政发〔2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1年,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安全监管,有效预防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趋好。全年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888起、死亡516人、受伤2289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8.29%、5.15%和10.83%,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保障了全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为表彰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积极贡献,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安委会成员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万元,其他成员单位各2万元,共计100万元(表彰奖励单位名单附后)。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嘉奖。

  希望各有关部门、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努力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十一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表彰奖励名单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国资委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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