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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推行和监督指导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推行和监督指导工作。
  (五)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以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均可以实行工程建设担保。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推行工程建设担保,经査验低于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报价的工裎必须实行工程建设担保,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担保。
  (六)工程建设担保包括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及承包人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应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也可以采用担保的方式。工程建设担保根据保额数量分为高保额和低保额两种模式。
  (七)工程建设担保应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的方式。担保机构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工程建设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工程建设担保的实施
  (一)支付担保。发包人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其依合同应得到的工程款。发包人支付担保应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担保的额度与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将保函或保书变现。保证人根据担保合同先行对承包人进行赔偿,并追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投标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保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投标人中标后违反投标担保规定,招标人有权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投标人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履行违约责任:
  1.支付不超过保函约定的最髙保证金额的违约金;
  2.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的,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3.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何种担保模式。采用高保额模式,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再另提交预付款担保,若预付款金额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可要求承包人另行提交一份以预付款金额和担保金额的差额为担保金额的预付款担保。采用低保额模式,应要求承包人另行提交预付款担保。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保额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
  (四)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以履行合同约定为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采用高保额模式,预付款担保金额为预付款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之差;采用低保额模式,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预付款担保应当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最长不应超过承包人全额扣回发包人预付款后28天。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时,发包人有权收回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承包人拒绝返还预付款余额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额内承担保证责任,赔偿预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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