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从业人员近80万人,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与此同时,我省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工程风险不断增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发挥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和规范工程建设担保事业,进一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各方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建设担保为第三方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具备从事银行或担保业务的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营业地在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担保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以经营工程建设担保为主要业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担保机构。
(三)工程建设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