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舆论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经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区、县(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