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18号)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
附件: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0〕28号),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省级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普查工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普查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水利普查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水利普查成果的共享利用与分发服务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单位名录资料以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成果资料的协调保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水利普查宣传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的水利普查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协调监狱系统的水利普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水利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环境保护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城市公共供水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农业和农村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林业统计资料的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本行业与水利普查相关工作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