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执法监察体系建设:环境监察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环境监察、环境应急装备建设),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包括配备现场通信指挥设备、现场数据传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建设,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环境监察信息化管理软件、违法案件执法系统平台建设,环境监察应急信息化建设;
3核与辐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辐射环境管理站辐射监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辐射源监控体系建设;
4环境管理基础体系建设:
(1)环保基础业务条件。监测、监察、督察、应急、信息、评估、信访、固废管理、辐射管理及科研单位业务用房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库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2)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基础能力建设;应用支撑和集成能力建设;环境信息服务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安全保障和运维能力建设;
(3)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水环境科学实验室,国家制药废水中心、白洋淀野外实验基地及水专项示范工程建设;
(4)固废管理中心建设:固废管理中心基础工程建设(包括固体废物现场快速监测能力建设,现场防护设备建设);
(5)建设项目环评监管能力和督查能力。规范“三同时”动态管理系统,加强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环评技术审核机构能力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三同时”制度,标准化“动态管理系统”;完善技术审核规范;
(6)环境宣教能力建设:宣传教育专业机构建设,环境宣教专业队伍建设,宣教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环境宣教基地建设(包括环境科普教育馆,特色省级示范教育基地)。
五、重点工程项目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实施水污染减排、大气污染减排、固体废物污染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与环境管理等五大类重点环境保护工程,投资需求约1250亿元。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工程投资到位。工程投入以企业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主,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定期开展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
六、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履行责任,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规划要求落实到各行业规划,重点行业要单独编制行业环境保护规划,确保相关任务的落实。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奖惩措施。
(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综合决策机制。
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全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特别是在土地开发利用、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重要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方面严格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区域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强化各行业环境保护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产业、价格和投资等政策,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脱硝、重金属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和污染,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城乡开展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建设与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工业行业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水利行业要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统筹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农业要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和草地生态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商贸流通行业要严格宾馆、饭店的污染控制,积极开展绿色贸易。卫生行业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建设力度。林业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旅游行业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能源行业要合理调控能源消费总量,大力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显著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加强近岸海域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三)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
加快《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
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步伐。适时制定衡水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噪声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法制保障。全面落实《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扩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手段。探索建立操作性强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性生态补偿条例制定工作。
完善环境标准。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医药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继续深化环境保护准入制度,建立完善《河北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标准,从排放源头上严格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有效促进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控制向全过程控制延伸。适时开展应急状态下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研究编制医药、焦化行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指南。
强化环保执法,探索执法方式改革。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挂牌督办重点违法案件,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落实限期治理制度。严格审批新建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总量指标”与“容量许可”双重控制,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规定。严肃追究环境监管失职责任,建立环保后督察制度,完善环保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落实环境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领域投资力度,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水平。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保护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加大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扶持力度。加大“211环境保护”预算科目经费支持力度,大幅度提高环保机构经费保障水平。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