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入实施生态监察工作,着力推进生态示范建设。
加快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规划实施。将生态市、县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确保建设重点责任落实、投入到位、措施有效。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机制。逐步扩大生态补偿机制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实现下游与上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受益人群与受损人群之间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继续推进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庄、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基层生态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沿海中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制定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支持政策,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制定和完善矿山开发、秸秆禁烧、旅游开发等环境监管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矿山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
3以自然保护区建设为载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规范建设水平。规划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对受到严重威胁的典型生态系统、珍惜濒危物种、珍贵海洋生物资源及自然遗迹等,实施抢救性保护,到2015年,全省保护区面积力争达到80万公顷以上,提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趋势。依照《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减贫示范区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组织编制《河北省物种资源保护纲要》,进一步开展太行山脉、燕山山脉、渤海沿岸等重点地区物种资源调查。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丧失流失,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和环保用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定期发布省受威胁动植物“红色名录”,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4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水平。
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到2015年,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逐步加强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低成本、分散式处理方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对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统筹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交通不便地区积极探索堆肥等综合利用和就地处理模式。
积极治理种植和养殖业生产污染。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指导畜禽养殖业布局,通过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实现人畜分离,推进生态养殖方式。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到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控制水库网箱养殖规模。
加大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力度。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优化工业发展布局,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严格控制农村工矿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问题。
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不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重点解决“问题村”环境污染,全面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农村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力度。到2015年,完成20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专栏6:生态建设主要任务
1生态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
2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工程,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工程(包括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3矿山恢复工程:煤矿恢复工程、铁矿恢复工程、采石场恢复工程(包括石灰石、板岩、花岗岩等);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畜禽粪便利用处置工程、改厕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小型工矿企业治理工程。
(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以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夯基础促提高”为主线,配精省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以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预警与应急为重点,统筹兼顾,优化集成,实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由常规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齐头并进向重点扶优的转变,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能力。
1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加强监测保障能力建设,形成适应全省环境保护发展的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年度进度要求,全面实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末,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实现全面达标。拓展环境监测项目,重点加强近岸海域、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二噁英、有机污染物、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建设,形成跨区域空气联合监测能力,建设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在石家庄市新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建成省和重点设区市固废(危废)监测实验室,全面满足环境管理需要。推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初步形成适应全省环境管理需要的生态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形成能同时应对2至3起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强化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推动辐射监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加强辐射环境监测预警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系统、先进的技术装备系统和质量管理系统。开展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注重业务培训和技能提高,加强技术交流及国际合作,建成6至8个国家级、省级、市级环境监测科研重点实验室。
2环境执法监察体系建设。
加快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到2015年,实现环境监察执法从末端向全方位执法的转变,从传统型向现代化、信息化执法的转变,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科学化执法的转变,省级达到一级标准,市级达到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县级达到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5%。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配备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执法取证检验能力。增设生态监察专门队伍,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矿山及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深化落实保护区内各项环保要求,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提高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水平,加大对矿山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监督检查,加强全省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动态管理数据库平台。增设重金属监察专门队伍,推进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区域、行业环境监察工作。将环境监察队伍向乡(镇)、街道延伸,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