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推进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进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宣传各类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领导组织,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考核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全省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和文明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制定、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工会组织要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商、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资质审核、税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起来。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工作内容,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采取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及时掌握、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