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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将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引导工会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地方工会或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发送特别提示函等形式督促推动。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注重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重点协商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三)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非公有制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要从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进行协商,力求重点突出、条款具体、标准量化、切实可行。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产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平台。要制定适合不同地方和行业特点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为协商双方提供参考。
  (四)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1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因故未能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基本准入条件。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应邀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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