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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12〕2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通过印发文件、组织培训和考核评比等方式,强化对各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管理工作。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编报单位上报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与统计工作,全面提高信息统计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编报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和口径,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二、编报说明

  (一)编报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包括网络版和单机版。各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网络版,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各市级预算单位和各社会代理机构使用单机版,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在本地计算机上进行数据录入及上报。

  (二)编报时限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编报单位应在每个月份和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月报和季报(均为电子版),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年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

  (三)统计分析

  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工作,在每个年度结束后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随年度报表一并报送。分析报告应归纳总结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认真查找和剖析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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