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2010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政发〔2010〕7号)
为增添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10年春节期间市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10年2月6日至2月20日(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正月初七);
燃放时间:2010年2月6日至3月3日(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正月十八)。2月14日、3月1日允许零时至24时燃放;其它日期允许7时至24时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区二环线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6.市、区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8.府山、塔山、蕺山、儿童公园内,风景名胜区域内,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三、销售网点的确定及管理
2010年春节期间“双禁”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分别由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并组织实施。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在3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统一交由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回收保存,不得继续存放。
四、进货渠道
为加强管理,经批准的临时销售网点,应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异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严禁非法从事批发及零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