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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

  2.费用结算。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就医地两定单位直接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收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垫付,并定期与两定单位进行结算。
  3.费用清算。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各参保地间“一卡通”费用清算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局根据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费用,每月清算出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各社保经办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支付应付费用。
  4.费用稽核。各社保经办机构对“一卡通”医疗费用和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稽核,每一医保年度不少于一次。同时要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违规行为、违规费用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是医疗保险领域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配足社保经办机构实施“一卡通”工作所需人员,落实工作措施,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一)明确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一卡通”服务管理办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医保政策,配合做好“一卡通”的具体实施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一卡通”工作。
  (二)落实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按照“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搞好“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社保经办机构、两定单位具备必需的网络条件,确保“一卡通”联网结算工作正常运行。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一卡通”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协同绍兴市社保局做好“一卡通”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对接工作,加强相互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安全、准确和完整,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一卡通”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一卡通”工作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市政府将把“一卡通”实施工作纳入对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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