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2010年7月起逐步实现医疗“一卡通”,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从2011年7月起启动医疗“一卡通”。“一卡通”结算业务实施后,全市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绍兴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二)基本原则。统一规划,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设计开展工作;规范管理,按照科学、标准、公开的经办流程,实施规范、有序的人性化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服务范围
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均可持社保卡在两定单位就医(含普通门诊、急诊、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购药。
(二)两定单位管理
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均纳入“一卡通”就医、购药范围。
《意见》下发前,绍兴市、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已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均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绍兴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域内的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绍兴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两定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绍兴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四)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和稽核
1.费用审核。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费用予以扣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委托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