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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组织下,分级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和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市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市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向财政部报送市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项目区(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绩效评价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区(县)进行绩效评价;
  (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评价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县)绩效自评报告;
  (五)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按照财政部下达的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区(县)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的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并配合市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省级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开展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对项目单位承担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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