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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2〕1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我局对《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09〕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和《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0〕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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