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表彰残疾人就业工作比较全面的区县政府2个;指导、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较大的市级部门8个;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残联2个。
(二)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12个)
拟表彰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生产活动成效显著的区县政府2个;市级有关部门3个;区县街办、乡(镇)、有关部门5个,残联2个。
(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10个)
目前全市共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112户,安置残疾人2800人。由民政、残联、地税、国税等部门进行管理、服务。拟表彰安置残疾人数较多、残疾职工权益落实较好、经济效益较好的社会福利企业6个;积极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税务局(分局)2个;切实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民政、残联业务主管处室各1个。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70个)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实现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全市参与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5万余家,累计安排残疾人22000人,拟表彰直接参与此项工作的各级财政、地税、残联、统计等部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70个,其中市本级(含省级)企事业单位、市级(含省级)部门处室22个;区县级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39个;地税系统9个。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130名)
拟表彰各级人社、民政、教育、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及街办(乡镇)等部门和单位在指导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各级财政、地税、残联(劳动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较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拟表彰先进个人130名,其中市本级(含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地税直属分局)21名;区县级65名;市地税系统44名。
(六)残疾人自主创业先进个人(10名)
拟表彰优秀残疾人企业经营者、农村残疾人致富带头人等共10名。
四、奖励标准
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均颁发奖牌,其中市级(含省级)部门处室、市本级(含省级)企事业单位、区县残联、街办、乡(镇)、及区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另奖励人民币10000元整;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其中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整,自主创业先进个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