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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正局级及以上,补助360元/月;
  副局级,补助340元/月;
  正处级,补助310元/月;
  副处级,补助280元/月;
  正科级,补助240元/月;
  副科级,补助220元/月;
  科员及以下,补助200元/月;
  正高级,补助310元/月;
  副高级,补助280元/月;
  中级,补助240元/月;
  助理级,补助210元/月;
  员级,补助170元/月;
  技师及以上,补助240元/月;
  高级工,补助220元/月;
  中级工,补助200元/月;
  初级工(含普工),补助170元/月。
  (三)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与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个人账户保持一致。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级与退休行政干部职级的对应关系,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后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个人账户的补助费用,与同职级行政退休干部的补助费用相同。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市级国家公务员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总额超出本人年度工资50%以上,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附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资金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 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金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各参保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公务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级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及市级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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