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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一)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门诊慢性病,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95%。
  (二)住院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费用按95%予以补助:
  1.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起付标准部分;
  3.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给予结算。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金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达到医疗补助政策标准的部分,由各参保单位于次年3月31日前携带专用病历、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医疗补助费用。
  (二)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符合住院医疗补助规定的应由医疗补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补助标准在参保人员出院时直接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的结算
  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后,其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在其出院时直接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实际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补助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分档补助、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基本费用和补助费用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费用是以本人工资基数及工作年限按下列比例计入:
  工龄1-10年的,计入2.7%;
  工龄11-20年的,计入3%;
  工龄21-30年的,计入3.6%;
  工龄31-40年的,计入4.5%;
  工龄41年及以上的,计入5.5%;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5%计入。
  (二)补助费用是按参保人员不同职级给予相应的定额补助。补助费用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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