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救助。
第二章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筹集,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第六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三章 医疗补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市级公务员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保障的机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增长适时调整。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冲减下年度财政拨付指标。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
(一)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门诊慢性病,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90%。
(二)住院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费用按90%予以补助:
1.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起付标准部分;
3.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九条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金按市级公务员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保障的机制。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随人员变化、待遇支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第十条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