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 医疗补助项目:
(一)大额医疗补助;
(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
(三)个人账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