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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印章的登记、审核、监制、印模留存和印章系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对印章刻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刻字摊点,严厉查处、打击制贩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
  (二)市工商局通过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全市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印章的更换工作。
  (三)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通过专网负责对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印章更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办。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专网负责对纳税企业印章更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办。
  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步骤
  (一)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系统实现印章的审批、制作和查询比对信息化、规范化、现代化,使印章印模具备信息采集、传储、存档、查询、鉴别等基本功能,从而有效地控制和打击各种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市公安局组建“西安市印章治安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设立相应分站,各分站由各分、县公安局组建,报经中心审批。
  (三)201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公章及其“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按规定需要进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其他印章,印章丢失的应尽快补办印章;印章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逐步更换印章;对于不影响进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印章,而印章所有人要求更换的,经审批逐步予以更换,以便统一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2011年12月1日起,凡新设立和变更的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必须经中心审批和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五)2012年5月1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中心备案刻制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四、系统建设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由建设我市娱乐场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珠海市公安科技研究所承担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负责印章系统的安装、维护及升级服务,保障中心管理印章数据、实施安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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