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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当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格式要求(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格式要求(略)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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