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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县(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备案手续办理后至开工建设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备案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明确节能评估审查要求,并将项目备案情况同步抄送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备案后至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备案单位申报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备案单位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或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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