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万至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