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及《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