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1-20mg/L范围内时扣缴50万元;
(三)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在21-50mg/L范围内时扣缴100万元;
(四)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大于50mg/L时,在扣缴100万元的基础上,每超标1mg/L追加扣缴20万元。
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考核扣缴标准:
(一)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在1-5mg/L范围内时扣缴20万元;
(二)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在6-10mg/L范围内时扣缴50万元;
(三)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在11-20mg/L范围内时扣缴100万元;
(四)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大于20mg/L时,在扣缴100万元的基础上,每超标1mg/L追加扣缴50万元。
第六条 “十二五”期间,各支流按照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每年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考核。2011年新河水污染防治考核扣缴标准如下:
化学需氧量考核扣缴标准:
(一)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5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5万元;
(二)化学需氧量超标在6-10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10万元;
(三)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0mg/L以上,每毫克扣缴15万元。
氨氮考核扣缴标准:
(一)氨氮超标在1-5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25万元;
(二)氨氮超标在6-10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50万元;
(三)氨氮超标在10mg/L以上,每毫克扣缴75万元。
第七条 对跨界河流、排污渠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过控制指标但不高于上游来水水质时,不扣缴该水体考核断面所属区县或开发区的奖惩资金;辖区内多个水体考核断面同时超标时,取超标值最高的断面扣缴奖惩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每月监测1次。市环保局根据市环境监测部门每月提供的监测数据,确定每月应缴纳的奖惩资金总额。并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区县和开发区应缴纳奖惩资金告知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超过污染控制指标的各区县和开发区,依据市环保局核算的奖惩资金数额,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缴纳。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第九条 扣缴的奖惩资金作为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及上缴省政府扣缴我市的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