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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
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2011年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方案调整的函》(陕环函〔2011〕669号)和《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0〕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调整方案适用于我市渭河流域内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高新区、经开区、浐灞生态区、曲江新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水环境污染防治考核。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要求,考核因子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及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省政府每年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和出境水体水质状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调整方案所称水体考核断面是指各区县和开发区区域内主要的河流、排污渠等出区域界水体水质断面、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外排断面及市政污水管网断面(考核断面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奖惩资金的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测经费保障。
  第五条 当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超出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时,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和开发区扣缴其奖惩资金。
  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考核扣缴标准:
  (一)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10mg/L范围内时扣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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