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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四级督查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督查协调工作具体要求
  (一)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1.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在《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后,由市政府督查室逐项督办落实,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督查情况》通报落实情况,并负责督办其最终落实。对未落实事项,查明原因,上报市长、有关副市长和有关秘书长。
  2.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和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由组织会议的业务处室督办落实。督办落实情况定期报告相关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每10个工作日报告1次)。《专题会议纪要》依其发出时间统一编号,加送督查室。
  (二)《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工作的督办落实
  1.市政府督查室在市人代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归口分类,经秘书长审定,发相关处分头督办落实。每季度末由督查室将各处室督办进展情况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副市长和有关秘书长。
  2.列入市综合考核内容的重要事项,由市考核办直接督办并列入部门、区县的考核。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的督办落实
  1.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分管秘书长批示对口业务处具体督办落实,在接到正式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将进展情况报告送相关秘书长及政府主管领导。
  2.明确由督查室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督办,在接到正式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将进展情况报告送相关秘书长及主管市领导。
  (四)请示、商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1.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和非隶属关系单位的函商事项需要督办落实的,由对口业务处负责具体落实。承办处要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跟踪督办,掌握有关事项办理进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2.机要处每月汇总一次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和商办件的反馈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及相关秘书长,并加送相关处室。
  (五)领导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
  1.市长批示要求由相关部门、区县督办落实的事项,由秘书转批示指定部门、区县落实,相关部门、区县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综合一处负责督办。市长指示由接受指示人负责督办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批示(指示)由督查室督办落实的事项,督查室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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