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查协调工作具体要求
(一)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1.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在《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后,由市政府督查室逐项督办落实,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督查情况》通报落实情况,并负责督办其最终落实。对未落实事项,查明原因,上报市长、有关副市长和有关秘书长。
2.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和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由组织会议的业务处室督办落实。督办落实情况定期报告相关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每10个工作日报告1次)。《专题会议纪要》依其发出时间统一编号,加送督查室。
(二)《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工作的督办落实
1.市政府督查室在市人代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归口分类,经秘书长审定,发相关处分头督办落实。每季度末由督查室将各处室督办进展情况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副市长和有关秘书长。
2.列入市综合考核内容的重要事项,由市考核办直接督办并列入部门、区县的考核。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的督办落实
1.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分管秘书长批示对口业务处具体督办落实,在接到正式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将进展情况报告送相关秘书长及政府主管领导。
2.明确由督查室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督办,在接到正式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将进展情况报告送相关秘书长及主管市领导。
(四)请示、商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1.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和非隶属关系单位的函商事项需要督办落实的,由对口业务处负责具体落实。承办处要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跟踪督办,掌握有关事项办理进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2.机要处每月汇总一次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和商办件的反馈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及相关秘书长,并加送相关处室。
(五)领导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
1.市长批示要求由相关部门、区县督办落实的事项,由秘书转批示指定部门、区县落实,相关部门、区县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综合一处负责督办。市长指示由接受指示人负责督办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批示(指示)由督查室督办落实的事项,督查室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