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紧紧抓住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有利时机,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及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进程。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建设方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能力建设
要加快建立乡镇或区域农产品监管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政府要根据编制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和机构设置,及时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村级监管员要在强化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市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改善办公条件纳入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扶持。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要强化对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规范机构管理
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属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职责,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模式,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章,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已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农委也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对区县农业部门的考核内容。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的年度考评、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建立月报制度
从2011年12月份开始,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统计报送,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截止上个月底的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